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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4-30 15:40 |
绍兴气象网 |
点击 270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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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项名称: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实施依据及条款:《通用航空管理条例》第33条、中国气象局《施放气球管理办法》第6条、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第376项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,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(以下简称认定机构),提出书面申请。 实施条件: (一)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(二)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(三) 充灌气体的运输、使用和存放应当符合气象主管机构及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规定; (四) 有4名以上经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《施放气球资格证》的专业作业人员,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; (五)有施放气球所必需的器材、设备及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存放场所; (六) 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。 数量限制:无 实施程序:申请——受理——现场核查——审查批准 法定期限:20日 承诺期限:5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;(一)《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》一式三份; (二)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; (三)人员登记表、有关人员资格证、中级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; (四)施放气球所需的器材和设备清单; (五)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》、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》、《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》等原件和复印件; (六)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; 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。 收费依据:无 收费标准:无 实施处室:行政审批服务处 联系人:华晨辉 联系电话:88604952、8515117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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